公告日期:2025-10-28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决定公司因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包括购买资产、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等交易事项(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赠与资产除外),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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