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交易量或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送达监管部门备案。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并遵守自愿披露的相关监管要求。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应保证所有投资者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形,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说明原因并披露,情节严重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预测性财务信息时,应当履行内部审计程序,并向投资者做出风险警示,说明预测所依据的假设和不确定性,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正先前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中披露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绩效评价程序等公司治理相关制度。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二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四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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