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3-27 16:45:02 股吧网页版
ST达华: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28


证券代码:002512 证券简称:ST 达华 公告编号:2026—018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6年2月27日,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证监函【2026】110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规定,公司因触及第 9.8.1 条第八项情形,公司股票自2026年3月3日开市起被实施风险警示。

2、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8.6条规定,公司因触及第 9.8.1 条第八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应当至少每月披露一次差错更正进展公告,直至披露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财务会计报告更正公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等文件。

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原因

2026年2月27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福建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证监函【2026】110号)。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披露的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八)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9.5.2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因此,公司股票自2026年3月3日开市起被实
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2月27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1),《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复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12)。

二、采取的措施及进展情况

1、公司董事会本着对全体股东高度负责的态度,将继续督促公司管理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内控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严格遵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规定,不断加强公司内控体系建设和监督工作,确保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内部控制,尽快消除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根据规范要求,争取尽早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2、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8.8 条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9.8.1条第八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1)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2)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已满十二个月。”

(1)对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及履行进展情况,公司作出如下补充披露:

①福建福米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与昆山之奇美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乙方)于2021年12月2日签订了《福建福米科技有限公司福美显材贴合项目设备买卖合同》(以下简称“福美合同”),合同约定福米科技向昆山之奇美采购偏光板自动贴合机与玻璃基板洗净机,合同总金额794,990,000元(含税),情况如下:

(一)供货时间、供货方式及供货地点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位置,乙方必须保证按甲方的供货通知所要求的规格、数量、时间,及时供应合格物资并运输和卸入指定地点,否则甲方可以在不需要征得乙方同意的条件下将乙方的货款扣除,并有追索其他损失的权利。

(二)货款结算、付款期限及付款方式

货款结算: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履约完毕后一个月内,向甲方提供书面的最终结算申请书,并附对账单、验收单等相关材料,乙方上报资料需配合甲方内部审批流程,审批通过后由甲方出具结算定案表,该定案表作为最终结算支付依据,需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付清尾款。

付款条件: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50%货款,甲方收到设备,且对设备的各项技术指标验收合格后,支付40%验收款。质保期满后,支付剩余质保金。
(三)违约责任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论乙方因客观阻碍或是其自身原因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或进度计划的要求按时交货时,乙方均应在相关情况发生后4小时内以邮件、传真或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原因以及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

②福……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