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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4 18:33:01 股吧网页版
ST达华: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5


证券代码:002512 证券简称:ST 达华 公告编号:2026—022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8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262025010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2)。

2026 年 2 月 27 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
称“福建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证监函【2026】110 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27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1)。

2026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福建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6〕5、6、7、8、9、10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福建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达华或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

张高利,男,时任 ST 达华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王景雨,男,时任 ST 达华董事、财务总监

曾忠诚,男,时任 ST 达华董事、总经理

黄启清,男,时任 ST 达华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ST 达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 ST 达华、陈融圣、张高利、王景雨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当事人曾忠诚、黄启清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ST 达华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及其履行进展情况

2021 年 12 月 2 日,ST 达华控股子公司福建福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
米科技)与昆山之奇美材料贸易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昆山恒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之奇美)签订《福建福米科技有限公司福美显材贴合项目设备买卖合同》(以下简称《福美合同》),约定福米科技向昆山之奇美采购偏光板自动贴合机与玻璃基板洗净机,合同总金额 794,990,000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8.57%。2023 年 8 月 15 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解除《福美合同》。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与第十二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与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等规定,ST 达华应当及时披露上述重大合同及其履
行进展情况,但公司迟至 2026 年 3 月 27 日才披露《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
他风险警示的进展公告》(公告落款日期 2026 年 3 月 28 日),对上述重大合同及
其履行进展情况作出补充披露。

2、ST 达华 2021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ST 达华未在 2021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重大合同及其履行进展
情况,不符合《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五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七条等规定。

3、ST 达华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ST 达华 2023 年在尚未转移子公司中山市德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现更名为
中山德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融佳安全印务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青岛融佳不动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融佳)控制权的情况下提前确认两家子
公司处置收益,造成 ST 达华 2023 年年度报告虚增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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