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华智能”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薪酬福利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战略发展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在公司领
取薪酬的董事除外,主要包括:
(一)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非独立董事,是指除独立董事外,在董事会中任职的董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力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业绩匹配,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责任义务匹配;
(三)短期薪酬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原则:建立短期与中长期相结合的长效机制,促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利益与企业长远健康发展紧密联系;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分配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
东会说明,并应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研究和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七条 公司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为:公司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根据公司经
济效益和经济目标决定增长范围、增长幅度等,进而决定当年预算总额。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预算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八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四章 薪酬结构及标准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范围:
(一)独立董事由公司发放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二)不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薪酬。
(三)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所担任的管理职务领取薪酬。
第十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以公司经营状况和绩
效考核情况为基础,根据公司经营计划和分管工作的职责、目标等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一)基本薪酬:基本薪酬是年度基本收入,结合其岗位责任、承担风险及同行业市场薪酬水平确定,具有相对稳定性,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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