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9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及表决等情况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 2026 年 4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均已依法披露。
(二)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月 8日(周五)下午 14:30 在安徽省滁州市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
业路 1 号旭合科技办公楼 202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郑旭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
间为 2026 年 5 月 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6 年 5 月 8日上午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8日 9:15 至 15:00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 157 人,代表股份数 129,705,23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5334%。
1.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股份数 105,188,7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0060%;
2.以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
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47 名,代表股份数 24,516,47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5274%。
(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部分人员以视频方式接入)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参加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逐项进行了投票表决。
(二)根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8 日提供
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其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 129,615,7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0%;反对 8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8%;弃权 9,2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4,477,2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359%;反对 8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65%;弃权 9,240 股,占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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