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3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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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表决等情况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5年 4月 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均已依法披露。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
于 2025 年 5 月 22 日(周四)下午 14:00 在安徽省滁州市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建业路 1 号旭合科技办公楼 202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郑旭先生主持;网络投
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5月 2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5 人,代表股份数 142,497,99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9711%。
1.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股份数 107,278,5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5862%;
2.以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87名,代表股份数35,219,4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3848%。
(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部分人员以视频方式接入)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逐项进行了投票表决。
(二)根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于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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