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8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保持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有效调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稳健、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遵循责、权、利对等原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对等相结合的原则;
(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总体薪酬水平兼顾内外部公平,并与公司规模相适应的原则;
(五)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六)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后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研究、制定及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考核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第七条 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具体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在公司实际担任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资标准,不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或津贴。
第九条 未担任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但在公司专职工作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其中,基本薪酬主要依据岗位职责、风险承担、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当年经营指标实现情况及个人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确定。必要时,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条 不在公司专职工作且未担任公司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公司可以给予其部分津贴,具体金额及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但该董事在股东单位担任职务的,不在本公司领取董事津贴。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其中,基本薪酬主要依据其工作岗位、权责及风险承担、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当年经营指标实现情况及个人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确定。
第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必要时,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通过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等激励机制对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并配套实施相应的绩效考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等长效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公司的激励机制,应当有利于增强公司创新发展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薪酬发放和管理
第十四条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董事(包括在公司专职工作的非独立董事)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平均发放,绩效薪酬根据年终考核结果一次性发放。独立董事的津贴每月发放一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情况计算薪酬或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十六条 公司发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规定,从薪酬中扣除下列项目,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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