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4
证券代码:002514 证券简称:*ST宝馨 公告编号:2026-034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近日收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5)皖 0303 民破 4 号】,裁定受理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宝馨”)对被申请人安徽宝馨智能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以下简称“安徽宝馨智能”),具体情况如下:
一、裁定受理破产清算概述
1、申请人: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申请事由:根据江苏宝馨的申请裁定,自2025年10月23日起对安徽宝馨智能进行重整。
3、受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蚌山区法院”)。
4、裁定书主要内容: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根据蚌埠市中级人民法
院(2025)皖 03 破申 15 号民事裁定书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受理被申请人安徽宝馨
智能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破产清
算过程中,2026 年 4 月 24 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根据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的申请裁定,自 2025 年 10 月 23 日起对安徽宝馨智能制造有限公司进行
重整。截至 2026 年 4 月 23 日,因安徽宝馨智能制造有限公司及其管理人未按期
提出重整计划草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止安徽宝馨智能制造有限公司重整程序;二、宣告安徽宝馨智能制造有限公司破产。
蚌山区法院定于 2026 年 5 月 28 日下午 3 时 00 分在蚌山区法院七号法庭召
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安徽宝馨智能制造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 2025 年 10 月
13 日前向管理人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安徽宝馨智能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安徽宝馨智能制造有
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安徽宝馨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3MA8N3RTY5E
成立日期:2021年08月16日
注册地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朝阳南路1371号
法定代表人:徐华新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智能仪器仪表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销售;机械设备研发;金属结构制造;充电桩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零售;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电工仪器仪表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
股权结构:公司合计持有安徽宝馨智能100%股权,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安徽宝馨以2025年11月30日为基准日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111,837,700.68元,负债总额为96,870,473.48元,净资产为14,967,227.20元。
三、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根据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决定书》【(2025)皖0303民破4号】,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通过摇号方式随机抽取确定由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所为本次破产清算的管理人。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鉴于蚌山区人民法院裁定2025年8月已受理安徽宝馨智能破产清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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