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4
证券代码:002514 证券简称:*ST宝馨 公告编号:2026-032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尚未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一公司子公司及公司股东为被告;案件二公司、公司子公司及公司股东为被告。
3、涉案的金额:案件一涉案金额为147,191,176.13元及相关费用;案件二涉案金额为元261,457,503.24及相关费用。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民事起诉状等诉讼相关材料,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受理了安徽中核宝原建设有限公司诉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宝馨光能科技有限
公司及公司股东江苏捷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马伟的纠纷案件(案号:(2025)皖03民初64号),及南京中核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安徽宝馨光能科技有限公司及公司股东江苏捷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马伟的纠纷案件(案号:(2025)皖03民初65号)。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
原告:安徽中核宝原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一:安徽宝馨光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江苏捷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马伟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1支付原告工程款132,664,421.93元以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14,526,754.2元(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2025年8月31 日,实际算至付清之日止);
2、确认原告对安徽宝馨光能新能源高端智能制造(一期)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配套建安及附属工程及土地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3、判令被告2、被告3对被告1欠付的工程款、违约金、损失赔偿金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以及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均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2年8月26日,原告与被告1就安徽宝馨光能新能源高端智能制造(一期)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配套建安及附属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工程承包范围为施工图纸列示的全部内容(除各车间工艺设备采购及安装、电池车间及组装车间通风工程外建筑、水电安装、装修、消防,场区室外道路、雨污水、消防、绿化、水电配套等工程)。原告按施工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但被告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截至2024年6月 30 日原告被告签署《付款协议》,原告、被告1确认对未支付工程款
132,664,421.93元无争议,经过多次协商沟通,被告1承诺力争2024年8月 30日前还款,但截止到目前,被告1仍未支付上述132.664,421.93元工程款。
原告请求按前述诉请判令被告1支付欠款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 失,并被告2与被告3承担连带责任。
(二)案件二:
原告:南京中核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一:安徽宝馨光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江苏捷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四:马伟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支付原告工程欠款235,653,450.42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暂定为25,804,052.82元(从2024年8月31日按日万分之三标准暂计至2025年8月30日止,实际算至付清之日止);
2、请求确认原告对2GW异质结电池+2GW异质结组件项目折价或者拍卖价款在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3、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1的抵押物清单所列的设备享有抵押权,原告有权拍卖、变卖该动产,所得价款在诉讼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
4、判令被告2、被告3、被告4对被告1欠付的工程款、违约金等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22年7月21日,原告与被告1就2GW异质结电池+2GW异质结组件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以及后续签署了备忘录,约定合同承包范围为一期工程各车间及公用设施安装工程(不含建筑、给排水、照明、消防(除电池车间、组件车间防排烟)工艺设备采购及安装、电池车间及组装车间通风工程、洁净厂房工程。
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被告1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因被告1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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