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责任追究制度
(修订稿)
二○二五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的职责 ...... 3
第三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 4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 6
第五章 附则 ...... 6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
履行职责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当追究其相关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1、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遗漏信息补充;
3、无合理理由发生业绩预告修正;
4、延迟报送需要披露的重大信息;
5、发生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责必
问,有错必究;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的审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
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有关部门
人员编制年度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有义务将年度报告需披露的信息及时向上述人员报告。
年度报告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请公司年度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事前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年度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应对公司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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