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稿)
二○二五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4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5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 5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及内部报告程序...... 6
第六章 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6
第七章 附 则...... 7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
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防范证券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公司开展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自身的业务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应与公司投资相同的证
券。
第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
证券投资。
第七条 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
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公司开展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数,取其绝对值计算。
未达到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权限的证券投资,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裁审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证券投资的责任人。公司证券部和财务管理中心共同
负责进行证券投资的日常运作和管理,共同负责拟定具体投资方案。其中,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划拨和核算;证券部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操作。公司审计部应对证券投资事宜定期审计和监查,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证券投资相关决议两个交易日内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应依据定期报告的相关要求,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
券投资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证券投资达到本制度第八条(一)、(二)项规定的任
一标准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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