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 存贷款业务;
(十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
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公司在确认关联关系和处理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原则,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以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标准确定关联交易价格;
(三)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四)必要时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五)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五条第 1 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
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五款、第六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视同为公司关联人。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须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成交金额超过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外,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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