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强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筹划、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公司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正在策划或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章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
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
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前,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当拒绝。
第八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公司应当将报送的相关外部单位及个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具体登记方法依照公司《内幕信息登记与保密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披露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以内部办公流程或书面方式提交《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详见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及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公司总裁/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对外报送信息经办人、分管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对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总裁/董事长对报送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将对外报送的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作为内幕信息,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个人认真履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由经办人员向相关外部单位及个人提供书面保密提示函(详见附件二),并要求对方签署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三),保密承诺函中应当列明接收、使用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第十三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保密承诺函及其提供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相关信息等材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保管,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十四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披露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等方式)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漏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当要求和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对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的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督促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个人在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披露或泄露时,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披露。
第十七条 外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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