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务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有效提升公司品牌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一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捐赠事项。未经授权,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开展对外捐赠事项。
第四条 公司开展对外捐赠事项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五条 自愿无偿的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为公司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第六条 权责清晰的原则: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时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七条 量力而行的原则: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如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能对外捐赠。
第八条 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和对象
第九条 对外捐赠的范围: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卫生医疗、教育、科学、文化、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和事业的捐赠。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对公司内部职工以及与公司在股份、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资产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国家财政拨款、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
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相应审议程序的具体规定为:
(一)单笔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在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对外捐赠,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单笔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的,报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三)未达到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每笔对外捐赠,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审批后实施;
(四)达到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董事会审议或者股东会审议的,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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