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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15 17:01:33 股吧网页版
旷达科技: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16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 5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并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 年 3 月 20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
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2025 年 3 月 22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发布了《旷达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会议通知载明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
项、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通知已经按照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关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经本所律师见
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 14:00 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雪堰镇潘家旷达路 1 号公司总部办公楼 5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吴凯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及其他事项均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投票的股东及受托代理人和网络投票表决共计289 人,共计代表股份 770,876,81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2.4107%。其中:亲自出席及受托代理人参加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6人,代表股份757,877,31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1.5269%;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 273 人,代表股份 12,999,49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8838%。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止 2025 年4 月 10 日下午收市时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在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如下:

1、2024 年度董事会报告;

2、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6、关于公司 2024 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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