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8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修订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证券事务工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完善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及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修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和公司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公司应当设置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及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内外部的沟通能力,熟悉公司内部的经营情况,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交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保证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组织筹备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办理公告;
(六)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所有问询;
(七)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深交所的相关规则及规定的培训,协助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八)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交所报告;
(九)参与董事会下属各专业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十)《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和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其他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和解聘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证券交易所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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