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8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修订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为规范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为他人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三)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同等条件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对外委托贷款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该第三方不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充分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无论金额大小都应提交股东会审议且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
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公司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三)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公司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第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的股份提供赠与、垫资、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维护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公司或者公司控股股东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部负责做好被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司审计部对财务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进行披露;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资助对象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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