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8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及档案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重要参股公司,公司内部人员及因工作需要接触公司内幕信息的其他单位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各项事务,包括内幕信息的确定与披露、内幕信息的流转与保密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与档案管理、内幕信息泄密的应急处理与责任追究等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公司所登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等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
以拒绝。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报告及确定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和《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确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在涉及上述第六条规定范围的信息形成后,应第一时间采取保密措施,控制知情人范围,并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信息的内容、可能造成的影响和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报告后应立即展开信息审核,审核信息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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