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8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业务规则、指引要
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它交易。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视同关联人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本条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七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应
在其任职或成为公司主要股东之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申报或确认下列关联方情况:
(一)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关系密切人员的名单,申报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二) 其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持有权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单,申报信息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三) 其本人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单,申报信息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报告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在变动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申报。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适用本规定进行申报。
第八条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在其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申报或确认下列关联方情况:
(一) 其控股股东的名单(如有);
(二) 由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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