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8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投资决策及重要财务决策程序和规则
(修订本)
第一条 为确保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经营、投资及重要财务决策科学合理,程序符合规范,维护全体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程序和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经营决策中,保障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经营层各自的权限均得到有效发挥,做到权责分明,保证公司运作效率。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其他重大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对外投资系指长期股权投资以及证券、期权、外汇、投资基金、委托理
财、委托贷款等风险性投资。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条 除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发生第三条规定的 “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七条 公司对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审议,除达到本规则第四条标准由股东会通过外,均需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主营业务收入视为第四条和第五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可以分期缴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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