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8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投资管理制度(修订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股权投资”是以公司或子公司为投资主体对外实施的包括股权收购、投资参股、股权重组及认购私募基金份额等。
第四条 投资原则
(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
(二)拓展主营业务、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与投资能力相配合,量力而行,不能影响集团日常经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四)能够达到公司规定最低的投资回报要求,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五条 公司股权投资由公司统筹管理。下属各子公司股权投资必须汇报公司,严格履行投资决策程序。未经公司决策,下属各子公司不得自行决定股权投资事项。
第二章 投资决策和管理
第六条 公司投资的决策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为公司董事会的对外重大投资专门预审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并形成对外投资预案递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投资决策的审批权限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及各下属子公司可根据发展需要,于年度投资计划之外选择投
资项目、拟订投资方案。投资方案须根据决策权限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核批准。
第九条 公司投资从提出到实施须经过“申请→初审→审核→审定”四个阶段。
(一)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根据投资项目涉及的内容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董事会办公室会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核,对总裁办公会审核通过的项目,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协助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总裁办公会对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核,讨论通过后向公司董事会提交正式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对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核通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投资金额或涉及的资产等情况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公司总裁、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后,应当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按照公司授权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公司股权投资如涉及发行股份、发行可转换债券、重大资产重组等需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回审核、核准的,还应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决策审批程序。
第三章 投资的执行与控制
第十二条 公司决定投资项目后由总裁办公会指定投资项目负责人。负责对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总裁、董事长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总裁办公会、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第十三条 在与被投资方或合作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前,公司应聘请律师(或公司法律顾问)对该合同或协议内容进行法律审查,确保公司的权益不受损害。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投资项目执行过程的跟踪、进行项目
管理。涉及设备购置的,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设备管理部参与设备采购、安装、试运行的跟踪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董事会办公室及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等文件进行保管,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接触。公司总裁办应当加强有关投资档案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各种决议、合同、协议等文件的安全与完整。
第十七条 公司投资项目实施后,如达到控股或实质控制地位,按《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实施控制。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投资获取的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四章 项目投后管理
第十九条 与项目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或其他确权证明文件(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所载明的日期为股权投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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