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8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的运作,强化董事会决策和监督功能,保障公司规范运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及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核心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保障公司治理规范及国有资产安全。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从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产生,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与合规委员会会议;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行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代行者的,任何委员可向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委员履职;委员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会议的,每次只能委托1名其他委员,委托2人及以上的委托无效。
第六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委员。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九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下设审计部,审计部为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在审计与合规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日常审计工作。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负责,向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该事项需经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3、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重点核查公司财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
(五)协助制定和审查公司内控制度,组织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重点核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大额资金往来、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的合规性;
(六)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有权要求其提交履职报告,对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管可提出解任建议;
(八)发现公司经营异常可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协助,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监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合规运作,有权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就违规事项提供书面说明及佐证材料,配合审计核查工作;对其违规行为,行使30日内提出专项整改意见的职权,跟踪整改成效并向董事会报告;
(十)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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