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理财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的原则为:
(一)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需求,理财产品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原则上不得超过 12 个月。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执行;
(二)公司投资范围限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中规定的风险投资;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仅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四)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理财产品的相关操作;
(五)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管理权限
第四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作如下规定: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一)总裁办公会审批权限: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总裁办公会审批决策;
(二)董事会审批权限:公司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股东会审批权限:公司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款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四条标准的,适用第四条的规定。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确定审议权限及披露要求。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委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管理机构
第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实施和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公司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投资期限的合理预计;
(二)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进行考察;对受托方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诚信记录等进行审核评估,并定期回顾;对理财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及风险性评估;
(三)负责公司委托理财相关合同、协议的签署流程、资金划转等相关工作;
(四)在理财业务进行期间,指派专人负责关注跟踪并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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