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完善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地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兼任管理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与考核以公司效益为出发点,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的工作目标,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第四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五)薪酬与年度绩效考核相匹配的原则;
(六)有奖有罚、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薪酬可以作相应的调整,调整的依据是: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五)组织架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六)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调整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预算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薪酬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前获得的收入。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税法要求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每年度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的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二)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三)负责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并对其进行绩效考核;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负责评价公司薪酬制度体系存在的问题和提出完善建议;
(六)其他董事会规定或授权的薪酬管理事项。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负责组织,上市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在董事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薪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如公司发生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可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上市公司予以披露。相关内容可以通过董事会工作报告予以披露。
第十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
第十一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全部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
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二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根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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