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峰新材”或“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一)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欧木特种纸业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欧华特种纸业有限公司、山东黎鸣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广西齐峰新材料有限公司、淄博朱台润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朱台热力有限公司、山东华沙新材料有限公司、齐峰新材料香港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二)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政策、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募集资金使用管理、重大投资管理、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内部检查与监督、关联交易管理、
信息与沟通、财务内部控制管理等。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定量标准: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0.5%但小于1%,则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定性标准: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董事会和审计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执行,并综合考虑缺陷对经营管理、资产安全、合规性等方面的实际影响。
(四)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了治理结构的重大调整,不再设置监事会及监事岗位,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
四、保荐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与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沟通交流;与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相关人员沟通交流;查阅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会议资料、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等相关文件;查阅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从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等方面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合规性、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健全,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于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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