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6年4月)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第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 因关联人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八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本制度所称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十一条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十二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九条第 2 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
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3、销售产品、商品;
1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6、存贷款业务;
1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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