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6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信息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尚未公开并且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报告义务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3、各子公司、重要参股公司负责人;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义务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以及对公司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重要参股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工作。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证券部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指定专门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及时向证券部提供和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重大信息。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内将有关信息向证券部报告,并配合证券部完成信息披露各项事宜。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事项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严格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重大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章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所述情形或事件时,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条 会议事项: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各子公司、重要参股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应在会议结束后报告会议内容(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十一条 重大交易事项,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二条 日常交易,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下列类型事项: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六)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规定交易的,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
当日常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应及时报告:
(一)涉及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二)涉及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三)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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