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6年4月)
为了加强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和审核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决策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对外担保的有关决议;
(三)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的需要。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应遵循的原则: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对外担保范围;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整体经营需要;
(三)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四)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五)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条件:
(一)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三)公司对外担保可视情况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本条第一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该股东未能采取前述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八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和 70%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九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被担保人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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