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大股东定期沟通机制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大股东定期沟通机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员工、社会及其他相关方的利益,并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路径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大股东定期沟通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是大股东定期沟通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安排沟通的内容、时间、地点、方式。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是大股东定期沟通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大股东沟通文件的准备、记录、收集、存管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大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1、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2、持有股份的比例不足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能够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在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
4、公司实际控制人;
5、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沟通原则
第五条 大股东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独立性,不得滥用控制地位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非法利益。
第六条 大股东应当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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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公司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联系信息,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不得向公司隐瞒或者要求、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公司向大股东调查、询问有关情况和信息时,大股东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答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说明或者澄清有关事实,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七条 大股东以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对其知悉的公司未披露重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八条 为避免造成严重后果,大股东沟通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通知董事会:
1、沟通事项难以保密;
2、沟通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九条 大股东沟通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会,并在书面确认意见中签名或盖章(见附件一)。
第十条 证券部负责大股东沟通过程中相关信息、资料的保管,涉及需公开披露的信息,大股东对外泄露不得早于公司披露时间。
第三章 沟通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在每季度末组织一次大股东沟通工作,共同把好质量关,及时防范和化解公司存在的重大风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开展大股东沟通工作:
1、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
2、公司拟对外投资;
3、公司拟涉足主营业务之外的行业;
4、持股或控股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5、自身经营状况恶化或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6、公司拟签订的合同可能会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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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影响;
7、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如政府颁布利于或不利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的政策、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动等;
8、公司拟作出减资、合并、分立或解散的决定;
9、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
10、在公司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中发现存在隐患;
11、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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