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人资金占用制度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人资金占用制度
(2026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大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大股东,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其关联人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其关联人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其关联人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为大股东及其关联人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其关联人使用资金等。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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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人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
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 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关联人使用,也不得 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大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 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含委托贷 款);
(四)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五)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六)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 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 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制定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 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八条 公司禁止对大股东及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禁止违规对大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公司为大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大股东及关联人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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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切实履行防止大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设立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人资金占用领导小组,为公司防止大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成员由相关董事、独立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各子公司法人代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员、内审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一条 领导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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