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26年4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公司审计委员会决策功能,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确保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制定的《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中有关审计委员会的规定,积极履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审计、监督作用,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形成的决议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向审计委员会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与负责公司年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交书面的时间安排计划。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后加强与其的沟通,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核,并由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本工作规程第九条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对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表决决议的同时,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一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解聘和拟新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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