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同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且至少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具备会计专业知识的独立董事担任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审计委员会的任期与其董事的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之时自动丧失。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里公布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由内审部门负责组织审计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并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提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工作内容与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下述相关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情况;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签署意见,并将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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