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或委员会),为规范委员会的运行,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是董事会的决策支持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一名。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
决议公告里公布委员会的人员构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并向委员会提交提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及工作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重大资本运作、重大资产运营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向董事会办公室上报重大资本运作、重大资产运营项目的意向书、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上述资料进行初审,形成提案报战略委员会审议;
(三)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将通过的提案及相关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反馈给有关部门。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并应当至少于会议召开 3 日前(不包括开
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特别紧急情况下,会议通知时间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提案。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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