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事业部、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公司内部的管理规定,独立、客观地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审计、监督、控制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杜绝违法行为,维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整体效益提高。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遵守国家内部审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在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的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统一领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涉及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情况报告、违规违纪事项处理、审计事项移送
等重大事项,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公司党组织报告。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是公司内部的一个职能部门,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不少于三人,并保持审计队伍的相对稳定。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以及与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法律、经济、工程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经济业务知识,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文字表达能力;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保持并提高职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内部审计部门的全面工作,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不得随意撤换。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审计,须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在审计过程中始终保持独立、客观、公正、廉洁。
第十一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督促和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公司财务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
关系。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公司审计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制定公司审计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五)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六)对本公司及所属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和效益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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