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对外报送相关信息及外部使用人使用该等信息的相关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以及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正在策划、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证券事务部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对外报送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归口单位或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对外报送程序。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和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例如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向外界或
第七条 公司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及个人提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对外部单位及个人提出的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报送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八条 公司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需向外部单位及个人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应书面提醒外部单位及个人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并将外部单位及个人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予以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办理申请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需向对方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披露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以内部办公流程或书面方式提交《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一),先后经部门负责人(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必要时须经董事长批准。
对外报送信息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对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的程序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保密提示函》(格式见附件二),并取得书面形式的接收证明文件;同时,还应根据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要求相关人员签署《保密承诺书》,填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并及时将上述文件报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
第十三条 接收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途径(例如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
或泄漏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当要求和督促接收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对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或使用的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应当督促接收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披露或泄露时,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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