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7
株洲天桥起重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株洲天桥起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或股东会批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资金中心作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秘书及其下属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五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应当在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上市规则》第 6.1.2 条或第 6.1.3 条标准的,适用 6.
1.2 条或 6.1.3 条的规定。已按照《上市规则》第 6.1.2 条或第 6.1.3 条规定履行相关义
第八条 下列对外担保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条 除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外的对外担保由董事会负责审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财务资金中心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个工作日向财务资金中心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
容: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反担保方案。
第十三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