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组成与聘任程序
第二条 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人数不低于董事人数的 1/3(包括
一名会计方面的专业人士)。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2 人,职工代表董事 1
人。
第三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独立董事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非职工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从股东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董事,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董事。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
第八条 董事会或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股东应向股东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关于选举董事候选人为公司董事的议案或提案;
(二)该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情况介绍;
(三)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股东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证明。
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适用股东会普通决议程序,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新的董事选举后生效。
第十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可以撤换董事:
(一)董事严重违反《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董事义务的;
(二)董事因重大过错或过失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三)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四)董事在任期内死亡、失踪或丧失行为能力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董事职责的;
(五)董事不再具有本规则规定的任职资格的。
第三章 董事会及董事长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审批公司授信事项;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股东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会行使……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