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合理、有效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对外进行各种形式,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长期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证券投资(含衍生品)、委托理财等投资事项遵照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委托理财管理制度》执行,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独立设立企业或独立出资经营项目、出资与其他境内或境外法人、自然人成立企业或开发项目;购买目标企业股权的方式实施的收购、兼并行为;扩建或新建厂、信息化建设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司的投资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章程》等法人治理制度的规定;符合政府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同时必须谨慎注意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的股权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和虽持有其股权比例低于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对其实施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为:
(一)以下对外投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同一类别事项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款的规定。
已按照本条履行审批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二)以下对外投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单笔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2.交易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以下披露标准之一: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同一类别事项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款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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