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信息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义务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致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规避监管风险。
第二章 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三)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信息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指定专门人员担任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和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重大事项信息。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事项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严格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七条 会议事项
拟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会议事项;各子公司拟提交其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第八条 交易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或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事项中,发生第(三)(四)项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履行报告义务: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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