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督察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熟悉企业财务、会计和审计等方面专业知识并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主任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督察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督察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报告四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审计督察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六条 审计督察部为公司设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专职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审计督察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依据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审计人员除应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审计、财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外,还应掌握企业管理、生产经营、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公司经营活动和内控制度,并对公司内控制度进行符合性测试,以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完善性和执行情况,对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内控制度应提出改进建议。如因需要,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可外聘专业审计人员。外聘审计人员在工作期间与专职审计人员享有同等职权。
第八条 审计人员要遵守审计的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 审计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 依法审计;
(二) 廉洁奉公;
(三) 忠于职守;
(四) 坚持原则;
(五) 客观公正;
(六) 保守秘密。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督察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督察部的工作。
第十一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由于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审计结果与事实不符的,应当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章 审计督察部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督察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和年度审计计划;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按年度审计计划实施常规审计,包括审查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情况,检查公司执行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的情况,评估公司治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审核经营管理活动的成果及其相关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分析经营管理活动的风险状况,以及风险识别和监控程序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三)监督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四)负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
(五)完成外部监管机构、公司董事会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督察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督察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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