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并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和本制度关于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规定。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拒绝他人强令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进行互相担保。
第二章 办理对外担保的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财务部门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董事会秘书及其下属证券投资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财务部门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第八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被担保人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财务部门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对被担保方以下事项进行重点审核:
(一)被担保方的行业是否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行业;
(二)提供的财务会计文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的情形;
(三)被担保方偿债能力及偿债的资金来源;
(四)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及银行贷款还贷的守信度;
(五)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资产产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潜在的法律纠纷,
权属受限的情形;
(六)应当关注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为同时满足本制度以下条件的对象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或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
(三)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还本付息期间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四)资产负债率低于 70%(控股子公司除外);
(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六)反担保资产产权清晰,具有实施反担保的操作性;
(七)不存在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形;
(八)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未超过其净资产值的 30%;
(九)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
(十)不存在的其他较大经营及偿还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提供担保的风险,并形成明确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意见,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一并送交董事会秘书及其下属证券投资部。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下属证券投资部在收到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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