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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3 16:41:42 股吧网页版
光正眼科:风险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4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矿业权投资、信托产品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证券投资包括公司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行为,但无担保的债券投资仍适用本制度;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 3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进行的投资;

(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风险投资。

第五条 公司在满足主营业务所需资金的前提下,使用合理资金额度运作风险投资业务。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风险投资。

第六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二)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投资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含 5000 万)
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和审计委员会同意。公司风险投资应当以各类风险投资的发生额总和作为计算标准,并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四)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境内外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投资(含参与其他上市公司定向增发);

2、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的投资;

3、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主要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的投资;

4、其他与证券相关的投资行为;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证券投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商业银行、担保公司、期货公司和信托公司的,投资金额在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议净资产 5%以上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参照本制度关于风险投资的一般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十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在此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管理以及履行相关的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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