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部、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如有多名会计专业人士,则主任委员由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上述人士中进行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会委员资格。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公司内控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公司证券部负责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若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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