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6-25 18:54:03 股吧网页版
新时达:子公司管理办法(2025年6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6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
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被公司控股或实
际控制的被投资公司。“控制”指公司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公司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依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公司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其行为。

第三条 子公司应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并应依照本办法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子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旨在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治
理、资源、资产、投资等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五条 子公司应遵循本办法规定,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办
法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公司的管理办法,并接受公司的监督。对公司及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管理控制,应比照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办法的有效执行
负责。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办法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三章 规范运作

第七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特点,
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八条 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
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全资子公司可不设股东会。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可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但应设执行董事、监事,除非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设监事。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也可以选择在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从而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第九条 子公司应按照其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记录和
会议决议须有与会董事、股东或授权代表、监事签字。

第十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
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子公司负责人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全面汇报子公司该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应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董事会办公室抄报子公司上半年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0日内向董事会办公室抄报子公司上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时,会议通知和议题须
及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审核判断所议事项是否须经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条 子公司召开股东会时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委托的人员作为股东
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在实施以下事项前,必须预先经过控股子公司股东会审
议,并经过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同意。根据事项的重要性程度,还需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具体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单独或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控股或非控股的经营实体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对外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子公司在作出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或者监事会决议后,应当在
1个工作日内将其相关会议……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