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二六年四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关于《问询函》的答复的更新...... 3
问题 1...... 3
问题 2....... 48
第二部分 更新期间相关事项的补充说明...... 80
一、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实质条件...... 80
二、 发行人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83
三、 发行人的业务...... 83
四、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87
五、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93
六、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03
七、 发行人的税务...... 106
八、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09
九、 结论...... 110
附件:专利...... 11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新时达”)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自前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的基准日(2025 年 6 月 30 日)次日
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的基准日(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期间(以下简称
“更新期间”),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根据更新期间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更新情况,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事项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和验证,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合称“已出具律师文件”)相关内容的补充,并构成已出具律师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于已出具律师文件中已披露的情形,本所律师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复披露;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披露的内容或发表的意见与已出具律师文件有差异的,或者已出具律师文件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本所在已出具律师文件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已出具律师文件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第一部分 关于《问询函》的答复的更新
问题 1.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 121,850.77 万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青岛海尔卡奥斯工业智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智能”),目前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10.00%股份并通过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安排合计控制
上市公司 29.24%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2025 年 2 月 17 日,发行人披露《关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一致行动协议>及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拟从纪德法、刘丽萍、纪翌变更为海尔集团公司。在本次发行完成后、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安排终止前,海尔智能直接持有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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