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0
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红机制,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利润分配规定的基础上,本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资金需求以及持续发展的原则,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1、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以及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影响等外部因素。
2、充分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规划、资金需求、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3、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三、本规划具体事项
1、公司利润分配形式可以为现金或股票,在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公司上市后原则上每年进行现金分红。
2、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且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同时,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并且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2025年至 2027 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四、股东分红规划的决策机制和制定周期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具体经营情况、市场环境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规划,根据公司状况、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调整,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计划。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需要,确有必要对公司既定的股东分红规划进行调整的,将详细论证并说明调整原因,调整后的股东分红规划将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2、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3、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4、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5、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特别是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机构投资者进行沟通和交流,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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