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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顺风能: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0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六年六月

目录

一、《问询函》问题 1:...... 6
二、《问询函》问题 2:...... 6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天顺风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 1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
事务所关于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出具的《关于天顺风能(苏州)股
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称“《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除上述以外,对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已披露的情形,本所律师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复披露;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披露的内容或发表的意见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有差异的,或者《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所出具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所律师对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
估、投资决策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等内容时,本所律师履行了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形成合理信赖,并严格按照保荐人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涉及境外法律或其他境外事项相关内容时,本所律师亦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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