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3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行为,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效,促进公司内部各管理层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权限,遵循“独立、客观、公
正”的原则,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
计职责的活动;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机构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审计职责与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制、内外部审计相关工作,向董事会提供专业意见。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四)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五)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及评估;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八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机构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机构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公司依据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与业务能力,公司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定期接受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
内部审计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经董事会任免。
第十二条 公司各单位/机构应支持配合内部审计机构的检查监督,提供必要
的工作条件,并自觉接受审计,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积极落实整改责任。
第三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实施应遵循以下主要程序:
(一)制定内部审计计划。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与当年的经营计划,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审阅。
(二)确定审计项目。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
(三)成立审计项目组。内部审计机构根据确定的审计项目和时间安排,组成审计组,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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