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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24 18:33:01 股吧网页版
天山铝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6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25


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6 年 6 月修订)

第一条 为适应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和可持
续发展的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重大战略性投资和可持续发展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
担任。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二至第四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筹备等工作。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可持续发展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议实施过程中,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
会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会议。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有紧急事项的情况下,召开临时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委托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成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
行;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每一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
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成员可列席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
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会议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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